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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621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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