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621號),本院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