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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 兆 光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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