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13號
(現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1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