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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8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屏夏王偉光蘇揚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0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搶奪犯行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8 月2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甲○○因竊盜及搶奪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所為犯嫌重大,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2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又被告前有搶奪前科紀錄,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考量被告年輕力壯,僅因缺錢購買毒品,竟與被告乙○○共同以竊取他人機車之方式,搶奪婦女皮包,且將搶奪現金隨即購買毒品施用,嚴重敗壞社會治安。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8年11月2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