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123號
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