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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白光華楊志雄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0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2004725號)1 紙附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7692號偵查卷宗第37頁反面)。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本院送達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1 紙、拘票(一式二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在卷為憑。而被告迄今尚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賴彥魁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0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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