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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3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白光華楊志雄曾淑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3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乙○○、甲○○各提出新臺幣10萬元、8 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3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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