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28 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辛○○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酉○○
- 相對人
- 庚○○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巳○○
- 相對人
- 辰○○原名:李家
- 法定代理人
- 卯○○
- 相對人
- 寅○○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癸○○
- 相對人
- 己○○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對人
- 甲○○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丁○○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午○○
- 相對人
- 未○○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申○○
- 相對人
- 子○○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丑○○
- 相對人
- 乙○○ 民國○○年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28 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754 號、98 年 度兒調字第26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吳美玲到庭關係人:聲請人辛○○、法定代理人酉○○、相對人庚○○、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辰○○(原名:李家豪)、法定代理人卯○○、相對人寅○○、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己○○、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午○○、相對人未○○、法定代理人申○○、相對人子○○、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庚○○及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辰○○(原名:李家豪)及法定代理人卯○○、相對人寅○○及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己○○及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甲○○及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及法定代理人午○○、相對人未○○及法定代理人申○○、相對人子○○及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乙○○及法定代理人丙○○願當場向聲請人辛○○及其法定代理人酉○○道歉,並已當場向聲請人辛○○及其法定代理人酉○○表示道歉,絕不再犯。
二、聲請人辛○○及其法定代理人酉○○願無條件原諒相對人庚○○、辰○○(原名:李家豪)、寅○○、己○○、甲○○、丁○○、未○○、子○○、乙○○之行為,並同意給予其等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辛○○及其法定代理人酉○○對於相對人庚○○、辰○○(原名:李家豪)、寅○○、己○○、甲○○、丁○○、未○○、子○○、乙○○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