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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28 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倪彰鴻倪彰鴻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辛○○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酉○○
相對人
庚○○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巳○○
相對人
辰○○原名:李家
法定代理人
卯○○
相對人
寅○○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己○○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甲○○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丁○○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午○○
相對人
未○○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申○○
相對人
子○○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丑○○
相對人
乙○○ 民國○○年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28 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754 號、98 年 度兒調字第26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吳美玲到庭關係人:聲請人辛○○、法定代理人酉○○、相對人庚○○、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辰○○(原名:李家豪)、法定代理人卯○○、相對人寅○○、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己○○、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法定代理人午○○、相對人未○○、法定代理人申○○、相對人子○○、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庚○○及法定代理人巳○○、相對人辰○○(原名:李家豪)及法定代理人卯○○、相對人寅○○及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己○○及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甲○○及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及法定代理人午○○、相對人未○○及法定代理人申○○、相對人子○○及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乙○○及法定代理人丙○○願當場向聲請人辛○○及其法定代理人酉○○道歉,並已當場向聲請人辛○○及其法定代理人酉○○表示道歉,絕不再犯。

二、聲請人辛○○及其法定代理人酉○○願無條件原諒相對人庚○○、辰○○(原名:李家豪)、寅○○、己○○、甲○○、丁○○、未○○、子○○、乙○○之行為,並同意給予其等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辛○○及其法定代理人酉○○對於相對人庚○○、辰○○(原名:李家豪)、寅○○、己○○、甲○○、丁○○、未○○、子○○、乙○○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倪彰鴻

  書 記 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法 官  倪彰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28 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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