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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51 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倪彰鴻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乙○○ 民國○○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庚○○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癸○○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丁○○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戊○○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子○○
相對人
辛○○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51 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870 號傷害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上午1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吳美玲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庚○○、兼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己○○、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子○○、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壬○○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庚○○及兼法定代理人癸○○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精神損害之賠償),其給付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至民國99年1 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樹林市農會、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丙○○願連帶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前,以匯款入樹林市農會、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聲請人參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精神損害之賠償)。

三、相對人戊○○及兼法定代理人子○○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精神損害之賠償),其給付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至民國99年8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樹林市農會、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四、相對人辛○○及兼法定代理人壬○○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陸萬元,作為本件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及精神損害之賠償),其給付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至民國99年3 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以匯款入樹林市農會、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萬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五、聲請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庚○○、丁○○、戊○○、辛○○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六、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七、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倪彰鴻

  書 記 官 涂菀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51 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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