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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6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98年度調字第163號  成股

聲請人
甲○○

相  對  人乙○○  17歲

兼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63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364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孫金樑到庭關係人:聲請人甲○○相對人信傑、兼法定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拾壹萬元整,其給付如下:

(一)於民國98年11月27日前給付新台幣四萬元整。

(二)其餘七萬元,自98年12月10日至98年6 月10日,每月10日匯款壹萬元整。

(三)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匯款帳號:泰山農會貴子分部、00000000000000、戶名:譚學虎。

二、聲請人甲○○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甲○○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記官  彭秀玉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6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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