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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調字第165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調字第165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02號侵占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吳美玲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整(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丙○○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並同意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並撤回本件之告訴。

三、聲請人丙○○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丙○○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記官 簡秋雪

              書記官   簡秋雪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秋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調字第16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