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調字第165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民國○○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調字第165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02號侵占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吳美玲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整(當場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丙○○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並同意給予其改過自新之機會並撤回本件之告訴。
三、聲請人丙○○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丙○○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