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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幸娥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和 解 筆 錄            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原告精碟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告訴代理人乙○○

  原告英群企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庚○○

  告訴代理人丁○○

  原告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丙○○

  告訴代理人戊○○

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99 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就本院98年訴緝字第290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99年5月1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安豫梅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精碟科技公司(下稱經碟)告訴代理人 乙○○原告 英群企業公司(下稱英群)告訴代理人 丁○○原告 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國)告訴代理人 戊○○被告 己○○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精碟、萬國、英群公司共新台幣 (下同)貳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每月五號給付原告精碟、萬國、英群公司共陸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告訴代理人 丁○○戊○○乙○○被告 己○○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五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吳幸娥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吳幸娥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91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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