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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彭全曄洪珮婷陳正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告
台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昱德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易字第260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000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即被告甲○○因洩露台捷公司客戶interplex 公司訂購產品圖檔而犯背信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拘役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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