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發生至今已1 年有餘,死者韓勛臣所騎乘之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一直未做處理,為避免增添稅金與其他不必要相關支出而增加聲請負擔,請求發還本案證物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等語。
二、經查,本院受理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被害人所騎乘之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並未扣案,是本院即無從諭知發還,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