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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乙○○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發生至今已1 年有餘,死者韓勛臣所騎乘之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一直未做處理,為避免增添稅金與其他不必要相關支出而增加聲請負擔,請求發還本案證物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等語。

二、經查,本院受理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被害人所騎乘之車牌KFB-951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輛並未扣案,是本院即無從諭知發還,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6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