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977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977 號
- 公訴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竹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185 號、第25141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試行和解,經核尚非無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977 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185 號、第25141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試行和解,經核尚非無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