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7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短時間內犯案多起,前於民國99年2 月21日經檢察官釋放後,復又於同年月24日再涉犯竊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3 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6 月18日裁定自同年6 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99年8 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 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