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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鄭水銓曹惠玲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44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聲請人
乙○○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

乙○○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2 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後,認如能具保則足以代替羈押,應准予各提出新臺幣100,000 元、200,000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嗣後程序之進行暨刑之執行,並應為限制出海出境之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