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刑保字第834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多次傳喚、囑託拘提,均無著落,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囑託拘提函、拘票、通知函、送達回證等影本附卷可稽,且被告甲○○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