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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5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6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8300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6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 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