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8300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6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 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