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25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屏夏曹惠玲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25號

反 訴 人 甲○○

(即原自訴被告)

反訴代理人(即原自

訴被告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反訴人(即原自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要旨詳如附件反訴狀所載。

二、上列反訴人甲○○(即原自訴被告)因誹謗等案件,前經自訴人(即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對原自訴案件被告甲○○等為誹謗之自訴(按:經本院於99年9 月14日以99年度自字第18、27號另行審結),合先說明。

三、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為刑事訴訟法第338 條所明定,即反訴與自訴程序之當事人,須互為被害人,互為被告,始得在第1審利用此項程序而提起。查本件原自訴人係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為甲○○等,反訴人雖同為原自訴之被告甲○○,然反訴程序之被告卻為乙○○(即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其等間,並非互為當事人,不得提起反訴。反訴人猶執提起反訴,於法有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9 條規定準用同法第334 條、第307 條,爰就此反訴為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39 條、第33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2 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2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