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