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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樊季康連雅婷陳伯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秀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簡秀美因涉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同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復自承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嗣經本院於100 年4 月8 日,以其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等罪而判決有罪在案。經查被告於審理中並未到案,經本院於99年9 月15日發布通緝後,直至100 年1 月17日始為警緝獲到案,足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為確保日後執行之必要,應自100 年4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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