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9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文興
于豫喜
本件被告廖文興、于豫喜被訴賭博及妨害自由部分,業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且此部分與本案起訴及
其餘追加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係彼此獨立之犯罪事實,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本院認就此等已自白犯罪之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91號
于豫喜
本件被告廖文興、于豫喜被訴賭博及妨害自由部分,業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且此部分與本案起訴及
其餘追加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係彼此獨立之犯罪事實,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本院認就此等已自白犯罪之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