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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丙○○
兼上一之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辛○○
兼上一之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壬○○
兼上一之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癸○○
兼上一之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戊○○
兼上一之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子○○
兼上一之法定代理人
丑○○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49號殺人未遂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4 日下午6 時20分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兼法定代理人 乙○○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 丁○○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 甲○○相對人癸○○兼法定代理人 庚○○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 己○○相對人子○○兼法定代理人 丑○○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癸○○、兼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子○○、兼法定代理人丑○○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整,並當庭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及其家屬願原諒相對人等,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撤回對相對人之告訴。

四、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丙○○兼法定代理人 乙○○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 丁○○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 甲○○相對人癸○○兼法定代理人 庚○○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 己○○相對人子○○兼法定代理人 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記官  陳君偉

              書記官  陳 君 偉

              法 官  林 靜 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君 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