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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1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聲請人
己○○
上一人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19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582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星銘到庭關係人:聲請人戊○○、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己○○之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庚○○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庚○○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整,其給付自民國99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新莊第十三支郵局、戶名:戊○○、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均視為到期。

二、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庚○○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伍仟元整,其給付自民國99年 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桃園大樹林郵局、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均視為到期。

三、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庚○○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己○○新臺幣參仟元整,其給付自民國99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鶯歌鳳鳴郵局、戶名:蔡江柳、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均視為到期。

四、聲請人戊○○、甲○○己○○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乙○○,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五、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六、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戊○○聲  請  人 甲○○上  一  人法 定代理人 丁○○聲  請  人 己○○上一人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法 官  林靜莉

  書記官  陳君偉

              書記官  陳 君 偉

              法 官  林 靜 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君 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19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