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19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丁○○
- 聲請人
- 己○○
- 上一人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19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582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星銘到庭關係人:聲請人戊○○、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己○○之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庚○○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庚○○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整,其給付自民國99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新莊第十三支郵局、戶名:戊○○、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均視為到期。
二、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庚○○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伍仟元整,其給付自民國99年 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桃園大樹林郵局、戶名:甲○○、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均視為到期。
三、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庚○○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己○○新臺幣參仟元整,其給付自民國99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鶯歌鳳鳴郵局、戶名:蔡江柳、戶號:00000000000000號,給付新臺幣壹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均視為到期。
四、聲請人戊○○、甲○○己○○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乙○○,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五、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六、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戊○○聲 請 人 甲○○上 一 人法 定代理人 丁○○聲 請 人 己○○上一人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