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2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553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孫金樑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貳萬元整,於民國99年2 月10日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乙○○,供作本件事件之損害賠償。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撤回對聲請人乙○○之傷害告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159號)。
五、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對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乙○○相 對 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