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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2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553號過失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孫金樑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貳萬元整,於民國99年2 月10日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乙○○,供作本件事件之損害賠償。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撤回對聲請人乙○○之傷害告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159號)。

五、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對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乙○○相 對 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 記 官 彭秀玉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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