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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0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丙○○ 民國79.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民國81.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0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811 號、98年度少護字第736 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1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星銘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整。其給付為:自民國99年3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以匯款入玉山銀行戶名:丁○○、戶號:00000000000號之帳戶,給付新臺幣伍仟元整。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若未按時給付上述款項,願再給付新台幣伍萬元整,作為違約賠償金。

三、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

四、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對於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 記 官 陳君偉

            書記官 陳君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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