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6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6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610號著作權法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星銘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瑞卿願於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整,供作本件事件之損害賠償。於民國99年1 月11日前匯入曼迪傳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