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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6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6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610號著作權法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星銘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瑞卿願於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整,供作本件事件之損害賠償。於民國99年1 月11日前匯入曼迪傳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 記 官 彭秀玉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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