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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8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壬○○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陳怡如
相對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辛○○
兼法定代理人
己○○
兼法定代理人
丑○○
相對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8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65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文和到庭關係人:聲請人壬○○、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陳怡如、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辛○○之兼法定代理人己○○、丑○○、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子○○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辛○○及其兼法定代理人己○○、丑○○、相對人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及其兼法定代理人子○○各給付新台幣四千元整。【當庭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丙○、辛○○、乙○○、丁○○保證爾後不再有傷害聲請人壬○○的情事發生。

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丙○、辛○○、乙○○、丁○○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壬○○法定代理人  庚○○之代理人相 對 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癸○○相 對 人  己○○、丑○○之兼法定代理人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丁○○兼法定代理人  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 記 官  彭秀玉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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