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8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壬○○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陳怡如
- 相對人
- 丙○
- 兼法定代理人
- 癸○○
- 相對人
- 辛○○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兼法定代理人
- 丑○○
- 相對人
- 乙○○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兼法定代理人
- 子○○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8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65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文和到庭關係人:聲請人壬○○、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陳怡如、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辛○○之兼法定代理人己○○、丑○○、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子○○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辛○○及其兼法定代理人己○○、丑○○、相對人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及其兼法定代理人子○○各給付新台幣四千元整。【當庭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丙○、辛○○、乙○○、丁○○保證爾後不再有傷害聲請人壬○○的情事發生。
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丙○、辛○○、乙○○、丁○○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壬○○法定代理人 庚○○之代理人相 對 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癸○○相 對 人 己○○、丑○○之兼法定代理人相 對 人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丁○○兼法定代理人 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