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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9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65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丁○○、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其兼法定代理人乙○○願給付新台幣四千元整。【當庭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甲○○保證爾後不再有傷害聲請人戊○○的情事發生。

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甲○○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丁○○之代理人相 對 人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 記 官  彭秀玉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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