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9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9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65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丁○○、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其兼法定代理人乙○○願給付新台幣四千元整。【當庭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甲○○保證爾後不再有傷害聲請人戊○○的情事發生。
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甲○○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戊○○法定代理人 丁○○之代理人相 對 人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