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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977 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977 號

公訴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竹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185 號、第25141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試行和解,經核尚非無據),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鈺 琅

               書記官 鍾 惠 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977 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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