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366 號),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原受理案號:99年度簡字第8651號),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同案被告曾尉傑部分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意旨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45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