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11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31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284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 罪 事 實│ 宣 告 罪 刑 │├──┼──────────┼──────────────────┤│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罪事實欄㈠所示之犯行│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 │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犯行│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罪事實欄㈢所示之犯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 蘭 萍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31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