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44號
- 聲請人
- 甲○○ (即被告)
- 聲請人
- 乙○○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
乙○○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2 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後,認如能具保則足以代替羈押,應准予各提出新臺幣100,000 元、200,000 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嗣後程序之進行暨刑之執行,並應為限制出海出境之處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