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丙○○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丙○○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5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800326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回證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證;參以聲請人另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4 日甲○慎丙98執字第17693 號通知及送達證書2份附卷為憑,足認被告確已於具保後逃匿無誤。茲檢察官聲請沒入前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