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9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9 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3174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影本4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2 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月8 日苗檢哲執丁98執助字第723 號函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1 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