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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鄭水銓曹惠玲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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