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秀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簡秀美因涉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同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復自承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1 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嗣經本院於100 年4 月8 日,以其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等罪而判決有罪在案。經查被告於審理中並未到案,經本院於99年9 月15日發布通緝後,直至100 年1 月17日始為警緝獲到案,足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件亦無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為確保日後執行之必要,應自100 年4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