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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4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家賢陳明偉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4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憲智

具 保 人 林麗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麗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憲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林麗華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鄧雅心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4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