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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士珮張誌洋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9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文興

于豫喜

本件被告廖文興、于豫喜被訴賭博及妨害自由部分,業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且此部分與本案起訴及

其餘追加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係彼此獨立之犯罪事實,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本院認就此等已自白犯罪之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