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明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695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 年2 月6 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95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明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695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 年2 月6 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