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18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甲○○ 民國8.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己○○ 民國8.
-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丙○○ 民國8.
-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18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665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10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建榮到庭關係人: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己○○及兼法定代理人戊○○願於民國99年2月12日前,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參萬整。
二、相對人丙○○及兼法定代理人丁○○願於民國99年2月12日前,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參萬整。
三、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甲○○、己○○,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甲○○、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己○○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