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4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己○○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4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628號強盜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建榮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己○○、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丙○○及法定代理人丁○○願意無條件原諒相對人己○○、甲○○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二、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丁○○對於相對人己○○、甲○○之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丙○○法定代理人丁○○相 對 人己○○兼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