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8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丑○○ 民國8.
- 法定代理人
- 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壬○○ 民國8.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民國8.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辛○○ 民國8.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戊○○ 民國8.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兼法定代理人
- 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調字第28號因99年度少調字第161號殺人未遂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星銘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丑○○、法定代理人癸○○、丙○○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己○○、子○○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壬○○及兼法定代理人丁○○當場給付聲請人丑○○新臺幣貳萬元整。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後簽名如下,不另給據。
二、相對人甲○○及兼法定代理人乙○○當場給付聲請人丑○○新臺幣貳萬元整。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後簽名如下,不另給據。
三、相對人辛○○及兼法定代理人庚○○當場給付聲請人丑○○新臺幣貳萬元整。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後簽名如下,不另給據。
四、相對人戊○○及兼法定代理人己○○、子○○當場給付聲請人丑○○新臺幣貳萬元整。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後簽名如下,不另給據。
五、兩造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同意不得再就本件對彼此施以任何報復舉動。
六、聲請人丑○○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等,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並撤回對相對人四人之告訴。
七、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丑○○法定代理人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壬○○兼法定代理人 丁○○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 庚○○相對人戊○○兼法定代理人 己○○兼法定代理人 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