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庚○○ 民國8.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丁○○ 民國8.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民國8.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號因99年度少調字第161號殺人未遂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林星銘到庭關係人: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己○○、戊○○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及兼法定代理人丙○○當場給付聲請人庚○○新臺幣貳萬元整。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後簽名如下,不另給據。
二、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當場給付聲請人庚○○新臺幣貳萬元整。經聲請人點收無訛後簽名如下,不另給據。
三、兩造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同意不得再就本件對彼此施以任何報復舉動。
四、聲請人庚○○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等,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請人庚○○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