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3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3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14號公共危險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調解委員 孫金樑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戊○○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不提告訴。
二、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戊○○願原諒相對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戊○○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聲 請 人 戊○○相 對 人 丁○○兼法定代理人 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