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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靜莉林靜莉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7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299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整。自民國99年2 月15日起,每月15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匯入:臺北復興橋郵局、00000000000000、戶名:丙○○】。

二、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丙○○相 對 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林靜莉

  書 記 官 彭秀玉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林靜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秀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7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