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7號
調 解 成 立 筆 錄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7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299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整。自民國99年2 月15日起,每月15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整至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匯入:臺北復興橋郵局、00000000000000、戶名:丙○○】。
二、聲請人願原諒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聲 請 人丙○○相 對 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