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鄭進祥即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五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十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5日同意就任為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1月17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11月30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尚未核定完畢,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5月5日起展延至100年11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