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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簡秀芳
即債務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陳偉介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劉惠齡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及變價,係依民國(下同)100年7月13日於本院召集之債權人會議決議辦理,有當日債權會議筆錄在卷可稽,另本件清算程序並未選任管理人,由債權人會議決議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作成分配表並分配之;準此,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予以送達、公告後,由本院將清算財團變價之所得,按已確定之分配表分配於各債權人,此有100年8月30日公告之分配表及各該債權人之具領案款通知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