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 聲請人
- 簡秀芳
- 即債務人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陳偉介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蔡沛蓁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劉惠齡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及變價,係依民國(下同)100年7月13日於本院召集之債權人會議決議辦理,有當日債權會議筆錄在卷可稽,另本件清算程序並未選任管理人,由債權人會議決議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作成分配表並分配之;準此,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予以送達、公告後,由本院將清算財團變價之所得,按已確定之分配表分配於各債權人,此有100年8月30日公告之分配表及各該債權人之具領案款通知書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有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