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2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262號
- 原告
- 即反請求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衡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昶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怡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即反請求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青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五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