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44號
反請求原告 陳冠璁
- 訴訟代理人
- 林月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鶴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請求被告 陳淑娟(原名陳品吟)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芳玉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令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反請求原告陳冠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本件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反請求被告陳淑娟(原名陳品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對兩造戶籍謄本無誤,故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